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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廖先翔等18人 113/05/17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七、裝置未符合主管機關認證之非原廠排氣管。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第七款之非原廠排氣管認證規定,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之。
立法說明
一、政府對機動車輛噪音長年無力解決,且近來更有嚴重增加趨勢。依環境部統計,近三年(均統計同期1月至10月)民眾檢舉機動車輛噪音案件數分別為:110年17,482件、111年16,739件、112年30,681件;警方通報案件數分別為:110年17,457件、111年13,064件、112年76,561件。統計亦指出,噪音車案件自108年起至112年10月共受理逾25萬件,經環保局查證過後,實際通知到檢案件數僅8萬多件,占總陳情件數37%。

二、目前有關機動車輛噪音的取締法源,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授權訂定「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僅能從噪音超標部分著手裁罰;而另有部分地方政府係依同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將「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及「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進行取締。鑑於現行取締標準不一易生爭議,應有法令統一之必要。

三、環境部推動改裝排氣管認證制度,今年元旦起實施「機動車輛替換用消音系統認證管理規範」,交通部配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以113年作為緩衝為期一年,輔導改管車主申請檢測取得認證。經查,該規則第二十三條之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第三點第(二)款,「更換非原型式排氣管,應使用經環境部噪音管制認證,且能對應該機車型式之排氣管。」僅限於機車改裝排氣管之規定,卻遺漏汽車部分,爰訂定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