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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明哲等18人 112/12/08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一條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但因執行道路工程、環境維護及各縣市垃圾清運等公務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自民國64年07月01日增訂後,僅於民國75年05月13日調整罰鍰由三十元至六十元、民國90年01月02日再由六十元修正至現行新臺幣五百元後,至今已22年未進行修正。
二、考量現今車輛數已遠高於當時立法評估,若有本條文之行為恐對道路安全造成影響,且衡諸目前經濟情形,現行罰鍰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建議修正本條罰鍰,由現行新臺幣五百元調整至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考量實務上進行道路工程、環境維護及各縣市垃圾清運等公務時,人員須有攀附隨行之行為,俾利業務執行。故於本條文增列第二項,明定因執行公務而有上開樣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