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六、領用一定年份以上車輛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但另有專案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六、領用一定年份以上車輛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但另有專案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並使一定年份以上之車輛活動帶動古董車及相關產業發展,我國一定年份以上車輛相關公(協)會業者及社會各界已獲有共識,應朝向開放並建立領用專用牌照方向規劃,並研訂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限制行駛道路範圍等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一項第六款,倘領用一定年份以上車輛之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之規定。並就有特殊事由,於開放時間、路線或區域外行駛需求者,如經公路主管機關許可者,排除於處罰之外。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第六款之增訂,增列違反該款規定者,其領用之牌照應扣繳註銷。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第六款之增訂,增列違反該款規定者,其領用之牌照應扣繳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