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傅崐萁等20人 111/12/23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有第一項情形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處駕駛人所屬業者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四項。

二、經查警政署有關職業駕駛使用手持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統計,近五年共92件、受傷人數共118人、2人死亡。其中A1類事故發生2件、共2人死亡。

三、為保障民眾搭乘時之生命安全,使運輸業者與駕駛人更為重視相關道安,爰參考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精神,針對職業駕駛人及其所屬業者新增相關罰則,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有第一項情形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處駕駛人所屬業者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以達嚇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