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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酒癮治療;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依專款使用目的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酒癮治療;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依專款使用目的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九條第二項。
二、據交通部之統計,酒駕吊銷駕照者重新考照前應受酒癮戒治之人數2017年至2021年每年約7,000至11,000人不等。而自2017年始至2011年每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裁處罰鍰者,實繳金額約6至13億間。
三、惟現行條例僅規定相關罰鍰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改善道路交通」。為有效降低酒駕再犯之情形,應將罰鍰用途擴大至酒癮治療之資源挹注,並要求經費使用辦法應依使用目的會同衛生福利部與交通部共同訂定。
四、據上,有鑑我國酒駕案件肇事者有一定之比例乃具酒癮之情形,為有效防範酒駕,因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之情事所繳納之罰鍰,應提撥應用於醫療機構之戒癮治療相關費用,以期降低酒癮肇事之情形。
二、據交通部之統計,酒駕吊銷駕照者重新考照前應受酒癮戒治之人數2017年至2021年每年約7,000至11,000人不等。而自2017年始至2011年每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裁處罰鍰者,實繳金額約6至13億間。
三、惟現行條例僅規定相關罰鍰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改善道路交通」。為有效降低酒駕再犯之情形,應將罰鍰用途擴大至酒癮治療之資源挹注,並要求經費使用辦法應依使用目的會同衛生福利部與交通部共同訂定。
四、據上,有鑑我國酒駕案件肇事者有一定之比例乃具酒癮之情形,為有效防範酒駕,因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之情事所繳納之罰鍰,應提撥應用於醫療機構之戒癮治療相關費用,以期降低酒癮肇事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