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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避免民眾受道路交通事故致傷亡和財物損失之事變,制定本條例。
立法說明
本提案增訂第一條「避免民眾受道路交通事故致傷亡和財物損失之事變」內容,納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立法目的中,使本法立法目的完整具備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法令施行,以及「人民保障」面向。
第一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安全提升,行政院應設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及各類事故預防。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前項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決議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決議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癌症防治法第六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四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九條及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等對於設立於行政院中央任務編組等法源依據規範,特增訂本條文,規範行政院應設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二、參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癌症防治法第六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四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九條及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等對於設立於行政院中央任務編組等法源依據規範,特增訂本條文,規範行政院應設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和事故預防設施,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依據現行條文所載,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乃對於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等,具備有應提供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之責任。
二、考量現行規範未盡完備,爰增訂道路事故預防設施為應提供之措施,以臻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目標達成。
二、考量現行規範未盡完備,爰增訂道路事故預防設施為應提供之措施,以臻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目標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