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0/10/29 提案版本
第八條之二
汽車所有人為公路法所稱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業者,或其雇用之駕駛人,經違反本法處以罰鍰之處分者,處分機關應同時通知公路主管機關公布業者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查交通部公路總局於2020年11月10日將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之件數統計資料公布於該局網站,期能促使業者積極改善。惟認為有關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等相關案情、處罰內容之公布,多有涉及業者之商譽、名譽權及所屬駕駛人個人資料等權益,故應儘可能經法律作為授權之依據。

三、考量公路法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均屬特許行業之範疇,基於公益性、業者運輸安全維護之必要及社會大眾選擇運輸業者時公開資訊之需要,於道路交通管理除法條例應有相同高度監理之考慮,爰參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增訂主管機關應公布之必要資訊,俾以敦促相關業者妥適管理、減少違規情形,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得與運輸安全相關之重要資訊,爰增訂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