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以信等17人 110/05/31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六、在公共運輸場站無障礙接送區違規臨時停車。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六款「在公共運輸場站無障礙接送區違規臨時停車。」

二、公共運輸場站,如高鐵、台鐵及轉運站,現多有劃設無障礙接送區,以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車站。惟實際上不時有汽車駕駛人及一般旅客,為圖進入方便,臨時停車於無障礙接送區,排擠行動不便者權益。

三、為督促汽車駕駛人遵守無障礙接送區使用規則,爰訂定一般汽車駕駛人違規臨時停車於無障礙接送區之罰則,提升嚇阻作用,以維行動不便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