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憲等17人 108/03/29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五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有酒駕違規或拒絕酒測者,受吊扣、吊銷駕照處分期滿後三年內,應駕駛裝設有酒精檢測點火自鎖裝置之汽車。三年內無再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紀錄者,方得駕駛一般汽車。

前項駕駛人未依規定駕駛裝設酒精檢測點火自鎖裝置之汽車,或汽車裝設之酒精檢測點火自鎖裝置無法正常運行,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有酒駕違規或拒絕酒測兩次以上者,受吊銷駕照處分期滿後五年內,應駕駛裝設有酒精檢測點火自鎖裝置之汽車。五年內無再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紀錄者,方得駕駛一般汽車。

酒精檢測點火自鎖裝置之相關管理辦法、裝設流程、檢驗標準、規格,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酒駕件數居高不下,據警政署統計2017年全國因酒駕肇事當場24小時內死亡人數為87人,受傷人數為58人,然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統計,2017年全國因酒駕於30日內死亡的人數有178人,受傷人數高達7,885人,過去政府一再宣導「酒駕零容忍」,加強酒駕取締,並頻繁修法加重對於酒駕的處罰,比照2007年因酒駕死亡人數528人、受傷人數11,788人,酒駕造成的傷亡人數著實有逐年減少之趨勢,然而,根據警政署統計2011-2017年取締酒駕違規每年皆有10萬件以上,移送法辦6萬件以上,未見有明顯下滑之趨勢,表示我國雖在酒駕傷亡人數有所減少,但實際上酒駕案件並無顯著減少;同時103年至107年,五年內2次以上酒駕違規的案件數平均有3萬5千件,顯示酒駕累犯率高達3成,此亦表示即便我國不斷提高對酒駕者之罰則,然罰則帶來的嚇阻作用仍無法有效阻止民眾酒後駕車之情形,故除了酒駕罰則的心理嚇阻效用外,尚應有其他實際方式來避免酒駕之情形。

三、所謂酒精鎖,是指安裝於汽車點火裝置內,當駕駛人酒精濃度超標時將會阻止其發動汽車的裝置,駕車者於汽車點火前需先經過如吹呼氣測試、空氣酒精濃度偵測等酒精濃度測試,如測試結果超過安全標準,自鎖裝置將會被啟動,致使汽車無法發動,達到從源頭避免酒駕之情形。

四、參酌美國法律,其國內在50個州皆設立有點火自鎖裝置(ignition interlock, IID)之相關法律,其中29個州有強制性規定酒駕犯者之動力車輛必須裝設點火自鎖裝置,根據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NHTSA)於2013年的提出的報告中指出,點火自鎖裝置可以減少酒駕犯50%-90%的再犯率,顯示點火自鎖裝置能有效減少酒駕再犯率,達到實質性地減少酒駕發生。

五、除美國外,加拿大、澳洲及芬蘭、瑞典、法國、波蘭等歐盟國家亦都有訂定酒精鎖相關法律,而我國於2012年時曾針對汽車加裝酒精鎖問題,由交通部做相關評估,當時評估結果卻是酒精鎖於台灣暫無可行性,故相關措施便擱置至今日。

六、目前台灣之社會氛圍對於酒駕犯行實已達到難能容忍之地,加上目前酒精鎖之科技技術已逐漸成熟,世界各國早已實施多年,故台灣應盡速落實汽車加裝酒精鎖之相關措施,以達到確實減少酒駕者駕駛之可能,保障交通安全,降低酒駕所帶來之社會成本,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七、故參酌美國法律,於第一項明訂汽車駕駛人有酒駕違規或拒絕酒測者,受吊扣、吊銷駕照處分期滿後三年內,應駕駛裝設有酒精檢測點火自鎖裝置之汽車;三年內無再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紀錄者,方得駕駛一般汽車。

八、第二項主要為防止受罰者有未確實依規定駕駛裝設有酒精檢測點火自鎖裝置之汽車,故訂定相關罰則。

九、第三項則明訂五年內有酒駕違規或拒絕酒測兩次以上者,裝設酒精檢測點火自鎖裝置之時間應加長,以加重懲罰。

十、第四項明訂「酒精檢測點火自鎖裝置之管理辦法、裝設流程、檢驗標準、規格,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