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黃偉哲等16人 101/11/02 提案版本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二、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三、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四、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立法說明
一、配合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並調整第一項各款。

二、配合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第四十五條之一
汽車、機車、慢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行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機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1.本條新增。

2.不避讓救護車輛行為,已嚴重損害需救護者之權益,亦增加整體社會救助成本,為此調高處罰之罰鍰及吊扣期限有其必要。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立法說明
配合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刪除第七十四條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