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馬文君等19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第三十九條之一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與通用計程車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立法說明
一、我國從民國82年開始就已經進入聯合國所定義的人口高齡化國家,自民國114年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兩成,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民國154年每10人中,約有4位是65歲以上老年人口,而此4位中即有1位是85歲以上之超高齡老人,顯示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

二、計程車牌照是受政府管制的,計程車牌照數量乃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由於台灣人口負成長,目前已無增加牌照數量的機會。

三、通用計程車為車輛設置有輪椅區之計程車,車輛型式除須符合計程車規範外,另車內輪椅區設置須符合車輛相關安全檢驗規定。復康巴士僅可服務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身障者;通用計程車除服務身障者外,老人、未領有身障證明(手冊)之行動不便者,乃至一般民眾均為服務對象。

四、基於我國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111年國人的平均餘命已達79.84歲,顯然我國面臨人口老化,亟需增加可供輪椅上下車之通用計程車,以滿足老人、未領有身障證明(手冊)之行動不便者接送及公共運輸需要,惟受限於現有計程車牌照數量之限制,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通用無障礙計程車牌照比照優良計程車個人牌照,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數量發放之限制,以使無障礙運輸將更加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