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5人 113/10/11 提案版本
第三十九條之一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與通用計程車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為擴大我國通用計程車數量,以滿足年長行動不便者與長照接送之需求,將通用計程車牌照比照優良計程車個人牌照,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數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