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十七條之四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因違反本法處以罰鍰、限期改善、停止營運或其他處分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公布業者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處分金額及處分結果,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加重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事故輕重、受傷人數、累計違法次數、違反義務及未依法給付之程度,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事故輕重、受傷人數、累計違法次數、違反義務及未依法給付之程度,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查交通部公路總局於2020年11月10日將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之件數統計資料公布於該局網站,期能促使業者積極改善。惟有關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相關案情、處罰內容等資訊之公布,多有涉及業者之商譽、名譽權及所屬駕駛人個人資料等權益,故應儘可能經法律作為授權之依據。
三、考量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均屬特許行業之範疇,基於公益性、業者運輸安全維護之必要及社會大眾選擇運輸業者時公開資訊之需要,參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增訂相關業者受處分時,主管機關應公布之必要資訊,俾以敦促相關業者儘速改善缺失,並使社會大眾適時適當獲得與運輸安全相關之重要資訊,爰增訂第一項之規定。
四、為使主管機關據以參酌處以罰鍰時應審酌之重要事項,爰增訂第二項有關量罰輕重之標準,於主管機關課以罰鍰時,強化改善運輸安全之處分密度。
二、查交通部公路總局於2020年11月10日將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之件數統計資料公布於該局網站,期能促使業者積極改善。惟有關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相關案情、處罰內容等資訊之公布,多有涉及業者之商譽、名譽權及所屬駕駛人個人資料等權益,故應儘可能經法律作為授權之依據。
三、考量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均屬特許行業之範疇,基於公益性、業者運輸安全維護之必要及社會大眾選擇運輸業者時公開資訊之需要,參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增訂相關業者受處分時,主管機關應公布之必要資訊,俾以敦促相關業者儘速改善缺失,並使社會大眾適時適當獲得與運輸安全相關之重要資訊,爰增訂第一項之規定。
四、為使主管機關據以參酌處以罰鍰時應審酌之重要事項,爰增訂第二項有關量罰輕重之標準,於主管機關課以罰鍰時,強化改善運輸安全之處分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