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素月等18人 109/12/24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服務區暨休息站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立法說明
針對現行公路法並無公路設置服務區暨休息站等規劃設計制度,為讓服務區暨休息站設計有法源依據及先進思考規劃,故修法將服務區暨休息站之法源依據入法。
第十五條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時,應備具左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設期間預定表。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服務區暨休息站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設期間預定表。
立法說明
使服務區暨休息站發揮最大功能,特別建立相關法規制度予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