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09/10/06 提案版本
第七十七條之四
營業大客車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六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或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現行法第七十七條之罰鍰過輕,爰借鑒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於業者違反工時規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視情節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形,得加重之,或吊扣牌照,或停止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營業執照及吊銷牌照,以維護大眾交通運輸之品質及安全。
第七十九條
公路用地使用之申請程序、使用限制、設置位置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專用公路申請之程序、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禁止、限制及廢止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經營業投資申請程序、修建、營運、移轉應遵行事項與對公路經營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限期改善或勒令停業之要件等監督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用地使用之申請程序、使用限制、設置位置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專用公路申請之程序、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禁止、限制及廢止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經營業投資申請程序、修建、營運、移轉應遵行事項與對公路經營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限期改善或勒令停業之要件等監督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營業大客車業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工作時間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外,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鑒於現行法對於營業大客車業之駕駛人工時管理,原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之,然而前開規則對於工時之規範已嚴重背離產業現況,原規定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合計工作時間已達十一小時,且駕車前後整備車輛之時間尚未計入工作時間,若計入整備車輛時間,依前開規則之規範,駕駛人之正常工作時間已超出每日十一小時以上,已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三、因此,爰於本條新增第六項規定,明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於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駕駛人工作時間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外,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且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以保障駕駛人之勞動權益及有充足的休息時數,維護大眾運輸交通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