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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俊憲等16人 106/04/07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三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

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汽車及電車取得前項合格證明書後,交通部應公告車輛安全檢驗結果,並建立車輛碰撞強度分級制度以對外公告,其分級制度由交通部定之。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現行公路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新上市車輛,領牌前都需通過由交通部認可國內外16家檢測機構(國內1家、國外15家)的碰撞測試(國產車均於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執行測試,而進口車輛則採用國外檢測機構之測試數據),再將結果送至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車安中心)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即車安中心擁有所有新上市小客車(包括國產車、進口車)撞擊測試之數據結果,然而,對於民眾希望公開碰撞數據的呼籲,交通部卻以「建議回歸市場機制,鼓勵車廠業者自發性揭露撞擊測試結果」造成民眾對於車輛之安全性無以評估

二、除了政府強制規定碰撞安全法規外,先進國家如美國、歐洲各國及日本等早已建立新車評鑑制度(NCAP, 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近年來連中國、東南亞等國也陸續推動,且許多是由政府主導建置,其中最重要之制度就是以5顆星制度作為評分標準,將複雜的車輛安全檢測數據,簡化為星級制度,不僅讓民眾在購車時能掌握更全面的資訊,車廠製造業者也會因此加強對安全性能的要求,才是真正「回歸市場機制」,國家也才能真正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