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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之一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撤銷或過戶轉讓。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撤銷或過戶轉讓。
公共汽車及遊覽車應符合一定車齡,但其行駛里程數低於一定標準及保養記錄優良者,得予延長車齡。
前項有關車齡年限、行駛里程數之標準、保養記錄優良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公路機關定之。
公共汽車及遊覽車應符合一定車齡,但其行駛里程數低於一定標準及保養記錄優良者,得予延長車齡。
前項有關車齡年限、行駛里程數之標準、保養記錄優良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公路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由於營業大客車車況之良窳會直接影響到服務品質及行車安全,為避免車齡老舊,影響安全,立法予以強制性淘汰太過老舊之車輛,實有其必要性。
三、除車齡外,有關行駛里程數及保養情形亦是主要的關鍵,爰建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將審查標準明文規定應列行駛里程及保養記錄事項,以兼顧業者權益及民眾行的安全。
二、由於營業大客車車況之良窳會直接影響到服務品質及行車安全,為避免車齡老舊,影響安全,立法予以強制性淘汰太過老舊之車輛,實有其必要性。
三、除車齡外,有關行駛里程數及保養情形亦是主要的關鍵,爰建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將審查標準明文規定應列行駛里程及保養記錄事項,以兼顧業者權益及民眾行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