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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淑蕾等18人 101/04/13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及環境保護,以促進社會成本合理化,交通部得徵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得以每年汽燃費總收入為基礎,除以國內年平均耗油量,計算出每公升汽柴油之約當汽燃費。
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
前項汽車燃料使用費所採之隨油徵收得比照空污費附加於油價上之方式予以課徵為原則。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我國汽機車燃料費採行隨車徵收已逾42年,不是依照燃料使用量之多寡來計費,而是依車輛排氣量計算,該車排氣量愈大,所須繳納的費用愈高,根本無法反映使用者付費之精神。
二、依經濟部能源局車輛油耗指南之計算基準來計算國人每年的平均燃料花費,汽車每年行駛15,000公里,一年即要使用1,290公升,粗估國人一年的加油費再加上燃料費就須花費43,590元,燃料稅若採隨油徵收後國人一年的加油費則約計42,015元,亦即,每輛車每年多繳給政府1,575元稅金。
三、根據交通部公告車輛統計,台灣自用小客車約計5,530,314輛,其中1,201~1,800C.C之小客車有2,815,098輛,每年燃料費4,800元,一年逾135億元,以每輛車一年多繳1,575元燃料費,單就1,201~1,800C.C小客車一年多收的燃料費,政府溢收就高達44億3千萬元。
四、依照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代徵燃料使用費的統計資料顯示,汽車(汽油)收入逾281億元;汽車(柴油)收入逾40億元;機車收入逾37億元,每一年政府的燃料費收入逾359億元。
五、根據消基會依501~8,000 C.C.排汽量的小客車每年所繳的燃料費來算,國人每年扣除基本加油費用後,多付政府442~9,945元不等的費用,政府等同每年多收119億元,有違公平付費原則。
六、依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發展趨勢,多數係以「燃料使用量」作為其實質課徵之主體,採行隨油徵收、從量計價之模式,不僅是使用者付費原則之落實,亦能為節約能源政策及環境保護帶來正面作用,惟台灣迄今仍直接從消費者身上收取「固定」的燃料費用,採行隨車徵收的制度,除無法與國際潮流接軌外,更不符合社會公平公正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