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黃昭順等21人 101/03/23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零售價格百分之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於汽車添加燃料時依添加量按公告費率徵收。
汽車燃料費之公告費率、相關徵收事項及分配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及建設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公路法二十七條汽車燃料費採取隨車徵收的方式,違反社會公平正義,背離「汙染者付費」精神,更無法鼓勵節約能源,本席等認為,為因應高油價時代來臨及全球暖化現象,將汽車燃料費改為「隨油徵收」,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落實公平正義,並收鼓勵節約能源之效。並明定隨油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零售價格百分之五,如第一項、第二項修正條文所示。

二、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依行政院組織法修訂原交通部為交通及建設部。
第二十七條之一
前條規定之辦法,主管機關應於前條修正公布一年內施行之。

因前條修正使油價上漲致大眾運輸業以及其他交通事業營運困難者,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予以補助,補助期間於第一項規定之徵收辦法施行後五年為限。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之改變,需行政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以資因應,特賦予主管機關本法修正後1年施行之緩衝時間,俾利施行之完善,爰增訂第一項如修正條文所示。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後,大眾運輸業以及其他交通事業之營運成本勢必增加,為避免高油價時代,因業者反映油價成本,導致物價齊漲的通貨膨脹情況惡化,並顧及民間交通事業營運困難,政府短期內應予補助。故授權交通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於新制實施五年內實行補助措施,爰增訂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