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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之四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傷害鐵路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
犯前項之罪,傷害鐵路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鐵路運務人員之職場安全,與乘客安全密切相關。為確保旅運品質並維護公共安全,爰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劫持交通工具罪」等條文規定,增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傷害鐵路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另參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第三點第六款,明定第四項,有第一項情形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
二、鐵路運務人員之職場安全,與乘客安全密切相關。為確保旅運品質並維護公共安全,爰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劫持交通工具罪」等條文規定,增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傷害鐵路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另參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第三點第六款,明定第四項,有第一項情形者,鐵路從業人員得拒絕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