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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遏止以車票作為不正利益圖利,故其應比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加重罰鍰。
二、新增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明訂警察機關協助義務。基於交通秩序維護與防止不當牟利,主管機關於執行查緝任務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派員,提升實地調查與證據蒐集之效率。
三、參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增設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檢舉獎勵及保密制度相關條文,鼓勵民眾揭發黃牛行為,同時保障檢舉人個資與人身安全,強化公民參與與違規舉發意願。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執行辦法,以符合法治國原則,確保行政執行之明確性與完整性。
二、新增第六十五條第三項明訂警察機關協助義務。基於交通秩序維護與防止不當牟利,主管機關於執行查緝任務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派員,提升實地調查與證據蒐集之效率。
三、參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增設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檢舉獎勵及保密制度相關條文,鼓勵民眾揭發黃牛行為,同時保障檢舉人個資與人身安全,強化公民參與與違規舉發意願。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執行辦法,以符合法治國原則,確保行政執行之明確性與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