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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徐榛蔚等20人 105/04/29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五條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針對屬故意不法行為之車票黃牛加重行政罰之處罰。

二、修正第一項,刪除行政罰之裁量空間,以現行最高倍數定額罰之,使不法行為無僥倖之空間。

三、修正第二項,提高最低現金罰鍰五萬元為十萬元,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