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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呂玉玲等18人 111/04/01 提案版本
第二十九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前項機制應包含二十四小時即時客服專線。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後疫情時代來臨,我國政府政策大力推動產業數位轉型,110年台灣電子支付用戶數已破千萬,快速成長的電子支付具有即時性,實應要求電子支付機構隨時提供使用者通知之管道,例如應設有隨時可接通的客服專線,以供使用者無論何時均得通知其有未經授權交易之發生,以即時防止損害的續發,並儘速保存證據以利犯罪偵查。

三、爰參酌歐盟支付服務指令第74條規範之精神,提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要求電子支付機構在現有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中,建置24小時即時客服專線以補足現行不足處,期有效防堵網路詐欺犯罪、解決客訴及預防紛爭,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