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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萬美玲等16人 109/03/03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

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

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

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

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

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

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七、石油管線非經主管機關專案特許,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
立法說明
一、現行石油管理法,針對管線之管理,僅有在管線有毀損或不堪使用時,得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但卻沒有規範業者不得將原輸送石油管線,改運送其他物質,致使部分業者貪圖方便,鑽法律漏洞,恐因此釀成災害,實有修正現行石油管理法之必要。

二、為改正前述問題,爰提案修正本條文,於本條第一項增訂第七款,限制石油管線非經主管機關專案特許,不得挪作他用,並搭配現行相關罰則,如業者遭發現有將石油管線改輸送其他物質,主關機關得連續開罰,直至業者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