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義芳等21人 108/11/29 提案版本
第二十條之一
技師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承辦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應有其責任年限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地表各種有機物皆有其「生命週期」,然,本法未定有技師執業技術事項中有關規劃、設計、監造應有之責任年限,形同無限責任,除卻違法事項外,授權主管機關應另以辦法訂定各項結構物的生命週期年限以及簽證技師的有限責任期間。

三、臺灣位處亞熱帶且四面環海,鋼筋混凝土結構物多暴露於高溫、潮濕的環境;隨著建築物建造年期增加,地下水或表面水會逐漸滲入到混凝土結構物中。有害物質易隨著水進入到混凝土中,將導致混凝土中鋼筋腐蝕,進而發生因腐蝕生成物膨脹,使混凝土開裂、剝落與崩落,降低混凝土結構承載力,喪失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與使用性。

四、過去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多著重於結構強度設計,而未具體考量材料耐久性的問題;而台灣的外在天然環境,加上位處地震帶上的有感無感地震破壞,都會造成結構物的損壞、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