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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利害關係人認為技師有第三十九條各項情節者,亦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先送交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審查,受理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應令受告發技師提出抗辯理由,進行調查,作出處分書,認定有情節重大屬實者,應連同卷證核轉技師懲戒委員會覆核懲戒。調查審理結果為不受理或駁回之案件,應將審理結果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利害關係人認為技師有第三十九條各項情節者,亦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先送交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審查,受理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應令受告發技師提出抗辯理由,進行調查,作出處分書,認定有情節重大屬實者,應連同卷證核轉技師懲戒委員會覆核懲戒。調查審理結果為不受理或駁回之案件,應將審理結果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說明
一、將利害關係人提出之懲戒案件另為規定,建立技師懲戒的二級審理機制。
二、目前許多技師受委託鑑定之案件常因利害關係人之主觀認定,自為舉報技師至懲戒委員會,造成技師為維護權益必須費時費心準備答辯資料,不僅影響業務執行,身心更受承受巨大壓力。另,從懲戒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利害關係人所舉報之案件受懲戒率偏低,顯見應另為規範,方能達到行政經濟、減化程序目的,並減輕訟累,及挾怨舉發情形。
三、參酌其他專業技師法規,皆已授權各職業公會作為第一階段審理單位,本法所規範之技師團體也都深具規模與制度完善,足堪信任與授權;另外規定受理單位必須將審理不處理或駁回結論,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核備,亦可收主管機關監督之效益。
二、目前許多技師受委託鑑定之案件常因利害關係人之主觀認定,自為舉報技師至懲戒委員會,造成技師為維護權益必須費時費心準備答辯資料,不僅影響業務執行,身心更受承受巨大壓力。另,從懲戒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利害關係人所舉報之案件受懲戒率偏低,顯見應另為規範,方能達到行政經濟、減化程序目的,並減輕訟累,及挾怨舉發情形。
三、參酌其他專業技師法規,皆已授權各職業公會作為第一階段審理單位,本法所規範之技師團體也都深具規模與制度完善,足堪信任與授權;另外規定受理單位必須將審理不處理或駁回結論,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核備,亦可收主管機關監督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