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瑞隆等17人 110/03/19 提案版本
第五條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掌理下列有關園區之事項:

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

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六、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七、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九、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二、關於工廠設置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事項。

十三、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

十四、關於產地證明書、再出口證明核發事項。

十五、關於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十六、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八、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十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九款事項,於分處所在之園區,得由該分處掌理之,並受管理處之監督及指揮。

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掌理下列有關園區之事項:

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

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六、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七、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九、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二、關於工廠設置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事項。

十三、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

十四、關於產地證明書、再出口證明核發事項。

十五、關於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十六、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十七、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八、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十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九款事項,於分處所在之園區,得由該分處掌理之,並受管理處之監督及指揮。

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名稱修定為產業園區管理局。
第十八條
管理處開發之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但以委託管理所開發之園區土地,其管理機關仍登記為原機關。
管理處開發之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但以委託管理所開發之園區土地,其管理機關仍登記為原機關。
立法說明
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名稱修定為產業園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