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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孔炤等21人 108/11/15 提案版本
第五條
管理處掌理左列有關加工出口區之事項:

一、關於各分處之監督及指揮事項。

二、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

四、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

五、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七、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

九、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十、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一、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三、關於工廠設置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事項。

十四、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

十五、關於產地證明書、再出口證明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十七、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十八、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九、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二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第九款至第二十款事項,於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得由分處掌理之。

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管理處掌理下列有關加工出口區之事項:

一、關於各分處之監督及指揮事項。

二、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

四、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

五、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

七、關於保稅倉庫之設立及經營事項。

八、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

九、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

十、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

十一、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

十三、關於工廠設置及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十四、關於工商團體業務及勞工行政事項。

十五、關於產地證明書、再出口證明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十七、關於外匯、貿易管理事項。

十八、關於防止走私措施及巡邏檢查事項。

十九、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二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第九款至第二十款事項,於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得由分處掌理之。

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明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亦即,設置勞動檢查機構為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若要設置檢查機構,必須有中央主管機關的授權。

二、為避免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發生球員兼裁判的角色衝突,爰刪除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勞動檢查事項之規定,將勞動檢查業務回歸勞動檢查體系,另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用語,修正勞工安全衛生等文字為職業安全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