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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第一項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七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第一項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七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長年以來,中共除了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亦藉由各種管道滲透臺灣社會,破壞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為捍衛國家安全,必須抵抗中共對我國的任何攻擊,爰根據洩漏、交付對象是否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分別訂定不同程度之處罰。
二、為加強國家防禦大陸地區等境外敵對勢力攻擊之安全性,爰修正第二項及增訂第三項,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過失犯部分,亦根據是否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分別訂定不同程度之處罰,爰修正第四項及增列第五項。
四、就現行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酌予文字修正,並移列第六項、第七項及第八項。
二、為加強國家防禦大陸地區等境外敵對勢力攻擊之安全性,爰修正第二項及增訂第三項,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過失犯部分,亦根據是否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分別訂定不同程度之處罰,爰修正第四項及增列第五項。
四、就現行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酌予文字修正,並移列第六項、第七項及第八項。
第三十三條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七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七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長年以來,中共除了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亦藉由各種管道滲透臺灣社會,破壞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為捍衛國家安全,必須抵抗中共對我國的任何攻擊,爰根據洩漏、交付對象是否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分別訂定不同程度之處罰。
二、為加強國家防禦大陸地區攻擊之安全性,爰修正第二項及增訂第三項,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過失犯部分,亦根據是否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分別訂定不同程度之處罰,爰修正第四項及增列第五項。
四、就現行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酌予文字修正,並移列第六項、第七項及第八項。
二、為加強國家防禦大陸地區攻擊之安全性,爰修正第二項及增訂第三項,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過失犯部分,亦根據是否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分別訂定不同程度之處罰,爰修正第四項及增列第五項。
四、就現行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酌予文字修正,並移列第六項、第七項及第八項。
第三十四條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六項之罪,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六項之罪,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長年以來,中共除了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亦藉由各種管道滲透臺灣社會,破壞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為捍衛國家安全,必須抵抗中共對我國的任何攻擊,爰根據洩漏、交付對象是否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分別訂定不同程度之處罰。
二、為加強國家防禦大陸地區攻擊之安全性,爰修正第三項及增訂第四項,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就現行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酌予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
二、為加強國家防禦大陸地區攻擊之安全性,爰修正第三項及增訂第四項,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就現行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酌予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