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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得減輕其刑。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最初之立法理由,認刑事政策上關於一定親屬間有犯罪行為而相為容隱者,乃人之常情,容有可原,爰參酌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親屬贓物最之規定,對一定親屬間犯洗錢罪者,得免除其刑,其後修正時又以洗錢行為係侵害國家及整體經濟法益,且重大犯罪之不法所得透過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洗錢之情為普遍,若因此可免刑,恐與制定本法目的相違,固刪除舊法得免除其刑之規定,再者,本法所保護者為國家法益,是本法與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親屬間贓物罪,二者無論從法益侵害之角度及侵害對象相比,均迥然不同;況個人親屬間之情誼作為減輕行為人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個人減輕刑罰事由,甚為不當,自不待言。
二、現行實務關於洗錢犯罪,行為人將其重大犯罪之不法所得透過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親屬洗錢相當普遍,屢見不鮮,本條明定特定親屬間互為洗錢行為得減輕其刑,不但易使行為人存有其犯行若被發覺,還可圖冀減刑之僥倖心理,更誘使行為人執本條為由,鼓勵(或說服)特定親屬參與洗錢行為,增加國家訴追重大犯罪之難度,是本條不但有縱容犯罪之疑慮,更與本法第一條明文揭櫫本法制定目的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之意指相悖,固刪除本條,俾使本法能真正發揮作用,達到遏阻洗錢者享受其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效果。
二、現行實務關於洗錢犯罪,行為人將其重大犯罪之不法所得透過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親屬洗錢相當普遍,屢見不鮮,本條明定特定親屬間互為洗錢行為得減輕其刑,不但易使行為人存有其犯行若被發覺,還可圖冀減刑之僥倖心理,更誘使行為人執本條為由,鼓勵(或說服)特定親屬參與洗錢行為,增加國家訴追重大犯罪之難度,是本條不但有縱容犯罪之疑慮,更與本法第一條明文揭櫫本法制定目的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之意指相悖,固刪除本條,俾使本法能真正發揮作用,達到遏阻洗錢者享受其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