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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版本 107/05/04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7/03/2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前二條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犯人不明時,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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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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