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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捷等17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第九條之三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校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二、於大陸地區以公開聲明或其他形式,引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承認大陸地區政權對臺灣地區有統治權,或不抵禦侵略。
三、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媒介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情報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公務人員,或軍官、士官及士兵前往大陸地區。
立法說明
一、本院於2019年增訂第九條之三,特定人士不得有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鑑於中國對臺灣持續武力威脅,不斷藉由民主自由空間,施行各種統戰或灰色地帶行動企圖重創臺灣國家士氣,現有條文所列樣態已不足此條因應實際情況,應有擴充必要。

二、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改列為序文及第一款。同時將原條文少將修正為少校。

三、增列第二款,序文所列人員於大陸地區不得以公開聲明或其他形式,引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承認大陸地區政權對臺灣地區有統治權,或不抵禦侵略。例如,新聞曾報導,退役上將夏瀛洲到中國與中國將領舉行論壇時竟稱:「今後不要再分什麼國軍、共軍,我們都是中國軍」。前陸軍總司令陳廷寵日前接受環球網專訪時稱,「現在兵役將恢復為一年,戰力還是零」。

四、增列第三款,序文所列人員不得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媒介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情報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公務人員,或軍官、士官及士兵前往大陸地區。例如,海軍退役少將夏復翔與前立委羅志明涉引介48名退將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