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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定宇等16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第九條之三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配合大陸地區具有統戰目的之政治宣傳行為。
立法說明
現行條文第二項定義所謂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限於前述參中共黨政軍機關構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或其他類似行為。對於部分退休將領參與中共官方媒體訪談,將中共軍機繞台之威脅行為正當化,甚至鼓動中共武統台灣等配合其統戰之言論,顯已嚴重妨害國家尊嚴也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能否適用現行條文予以處罰仍屬有疑。爰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法治國法律明確化之原則,如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