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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
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
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由海洋委員會公告之。
第一項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金門、東碇、烏坵、馬祖、亮島、東引地區周邊水域之司法行政事項及與大陸地區之協議事項,依本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二辦理。
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由海洋委員會公告之。
第一項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金門、東碇、烏坵、馬祖、亮島、東引地區周邊水域之司法行政事項及與大陸地區之協議事項,依本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二辦理。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新增同條第三項及第五項。
二、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海域,與大陸地區部分實際治理之水域有所重疊,衍伸爭議。雙方爭執的重點在於「禁止、限制水域」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海巡署於該水域有無執法權?以及其法律效力是否及於大陸地區人民?
三、政府對於金、馬與大陸之間海域的管理,是朝解除軍管,恢復平時海洋事務管理的方向進行,在組織部署上,也從國防部逐漸轉移到海巡署,法令也漸趨完備。惜本次金門事件突顯相關努力仍有為德不卒之處,猶待精進。可努力者為繼續在本法立法原則之下,以淡化主權爭議的方式,力促更佳的、更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兩岸人民合法權益。在這些條件限制下,與陸方透過協商,劃定出陸方承認的我國司法行政有效實施水域,及其他司法行政相關事項,並將此區域的公告,由執法單位海洋委員會擔任,以取代國防部進行公告,俾更加確定其司法行政屬性。
二、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海域,與大陸地區部分實際治理之水域有所重疊,衍伸爭議。雙方爭執的重點在於「禁止、限制水域」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海巡署於該水域有無執法權?以及其法律效力是否及於大陸地區人民?
三、政府對於金、馬與大陸之間海域的管理,是朝解除軍管,恢復平時海洋事務管理的方向進行,在組織部署上,也從國防部逐漸轉移到海巡署,法令也漸趨完備。惜本次金門事件突顯相關努力仍有為德不卒之處,猶待精進。可努力者為繼續在本法立法原則之下,以淡化主權爭議的方式,力促更佳的、更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兩岸人民合法權益。在這些條件限制下,與陸方透過協商,劃定出陸方承認的我國司法行政有效實施水域,及其他司法行政相關事項,並將此區域的公告,由執法單位海洋委員會擔任,以取代國防部進行公告,俾更加確定其司法行政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