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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靜儀等17人 112/05/19 提案版本
第九條之三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情報機關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人員,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立法說明
一、中國對臺灣文攻武嚇不斷。近來更採取「懷柔」的方式進行統戰,企圖透過臺灣與中國非官方的民間各式交流,進行軟性統戰,其策略不外乎就是欲營造兩岸一家親之和平氛圍,達到影響我國輿論與民心,造成我國國家安全危機。

二、有鑑於目前中國軟性統戰手段密度甚高,爰此提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之三條,將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情報機關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人員,全面禁止赴中參與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以維我國國安與國家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