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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其他名稱
:臺灣與中國關係基本法、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與中國大陸人民關係法、臺灣與中國大陸關係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法、兩岸條例
提案人:
鄭運鵬
連署人:
羅美玲
林宜瑾
吳思瑤
吳琪銘
蘇巧慧
洪申翰
湯蕙禎
黃世杰
郭國文
蔡易餘
蔡適應
林楚茵
余天
王美惠
吳玉琴
邱泰源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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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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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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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等17人
112/04/14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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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項許可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因應102年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裁撤,影關出版品、影視等業務,併入文化部,將條文文字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文化部。
設定比較對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比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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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等17人|112/04/14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