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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05/18 提案版本
第五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需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需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協議生效後,如有損害國家、人民利益或有損害國家、人民利益之虞,立法院得決議命行政院重啟談判或終止協議。
立法說明
為落實國會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及保障人民福祉。協議生效後,如有損害國家、人民利益或有損害國家、人民利益之虞,立法院得決議命行政院重啟談判或終止協議,爰增訂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