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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之一
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故滋擾或妨害律師在法庭、偵查中或其他場所合法執行其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於律師依法執行其職務時,除在法庭或偵查中應受尊重外,在其他場所合法執行其職務,亦不應受任何人無故滋擾或妨害。鑒此,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以保障律師合法執行職務之權益。
三、明定律師於合法執行職務時,遇有他人無故滋擾或妨害而無法排除,爰併於本條第二項明定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二、為保障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於律師依法執行其職務時,除在法庭或偵查中應受尊重外,在其他場所合法執行其職務,亦不應受任何人無故滋擾或妨害。鑒此,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以保障律師合法執行職務之權益。
三、明定律師於合法執行職務時,遇有他人無故滋擾或妨害而無法排除,爰併於本條第二項明定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三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傷害律師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近來頻傳律師於合法受託執行職務期間,遭對造當事人縱火而葬身火海,或於庭後遭對造當事人挾怨開車衝撞死亡等情,實則律師於受託執行其職務時,經常遭受他造各種遷怒之情緒反應、肢體攻擊,難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而顯然有礙於實現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
三、鑒此,明定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傷害律師之身體或健康者、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致重傷者,分別明定其刑事責任,並處罰未遂之犯行,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
二、近來頻傳律師於合法受託執行職務期間,遭對造當事人縱火而葬身火海,或於庭後遭對造當事人挾怨開車衝撞死亡等情,實則律師於受託執行其職務時,經常遭受他造各種遷怒之情緒反應、肢體攻擊,難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而顯然有礙於實現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
三、鑒此,明定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傷害律師之身體或健康者、因而致律師於死者、致重傷者,分別明定其刑事責任,並處罰未遂之犯行,以維護律師執行職務之尊嚴及人身安全。
第三十五條之三
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殺害律師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理由同前,爰就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殺害律師者,明定其刑事責任,並處罰未遂及預備犯行。
二、增訂理由同前,爰就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殺害律師者,明定其刑事責任,並處罰未遂及預備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