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百二十七條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立法說明
一、訴訟事件以外之事件及程序(例如家事非訟事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訴願事件等)所需之法律專業不遜於訴訟事件,且屢有未取得律師資格者,意圖營利而辦理各該事件,致破壞司法威信及損害當事人之權益,為維護司法尊嚴、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有必要將各該事件及程序納入無律師證書者不得執行職務之範圍,爰修正第一項。又所謂辦理,除包括受委任代理當事人參與各該程序外,亦及於為當事人撰作書狀、提供法律意見等相關行為,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