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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四。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四。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立法說明
一、鑒於教育為國家之大計,政府應於財政能力允許下,增加我國教育相關經費,然據教育統計指標之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指出,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中,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高達6%之國家有紐西蘭、英國、美國等4個國家,達5%之國家亦有加拿大、法國、南韓等6個國家,惟我國自2016年至2020年,教育經費占我國生產毛額比率不升反降,自5%降至4.7%,顯有調整改善之空間。
二、此外,我國近年來推動多項教育政策,如108課綱、本土語言課程、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平價教保等重大教育政策,前述之教育政策無不須要鉅額之教育經費,若教育相關經費不足,將影響我國教育政策之推行進度,亦將影響我國教育品質。另以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推算113年度之教育經費金額為8,357.35億元,若依本條文前三年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調整至24%,113年度之教育經費將提升至8,720.72億元,粗估每年至少可增363.36億餘元之教育經費,為精進我國教育品質,實有調整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必要,爰將本條文第二項之教育預算自23%調整至24%,提高我國教育經費之下限額度。
二、此外,我國近年來推動多項教育政策,如108課綱、本土語言課程、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平價教保等重大教育政策,前述之教育政策無不須要鉅額之教育經費,若教育相關經費不足,將影響我國教育政策之推行進度,亦將影響我國教育品質。另以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推算113年度之教育經費金額為8,357.35億元,若依本條文前三年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調整至24%,113年度之教育經費將提升至8,720.72億元,粗估每年至少可增363.36億餘元之教育經費,為精進我國教育品質,實有調整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必要,爰將本條文第二項之教育預算自23%調整至24%,提高我國教育經費之下限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