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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四。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四。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立法說明
依據教育部統計處資料,近年來我國教育經費占GDP比率持續下滑,112年度教育經費GDP占比4.26%,為1981年以來最低。
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編印之「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我國公部門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在「國小、中等及中等以上非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各級教育」分別為1.8%、0.5%、3.6%,亦低於OECD國家「國小、中等及中等以上非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各級教育」平均值分別為3.2%、1.2%、4.4%。
修正本條第二項,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預計增加約363億元,以因應新興人口成長區域之國小、國中、高中等各級學校增班增校計畫、偏鄉教育、高齡危老校舍翻新改(增)建、提高代課教師暨教學支援人員鐘點費、提升校園營養午餐品質等,以符各級學校教育建設之所需。
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編印之「教育統計指標之國際比較」我國公部門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在「國小、中等及中等以上非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各級教育」分別為1.8%、0.5%、3.6%,亦低於OECD國家「國小、中等及中等以上非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各級教育」平均值分別為3.2%、1.2%、4.4%。
修正本條第二項,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由百分之二十三提高至百分之二十四,預計增加約363億元,以因應新興人口成長區域之國小、國中、高中等各級學校增班增校計畫、偏鄉教育、高齡危老校舍翻新改(增)建、提高代課教師暨教學支援人員鐘點費、提升校園營養午餐品質等,以符各級學校教育建設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