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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陳亭妃等24人 101/12/28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02/10/07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七條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並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並制定以學生為主體之獎補助規範。
前項以學生為主體之獎補助規範,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訂本條第一項,為解決我國教育因少子化所面臨之衝擊,明訂政府應制定以學生為主體之獎補助規範,平衡以學校為主體之經費補助與獎勵方式並強化教育品質。

二、增訂本條第二項,為求能適切因應各階段教育所面臨之狀況,爰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以學生為主體之相關獎補助規範。
(修正通過)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並對建立完善學生獎助學金機制之私立學校,優先予以補助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