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審查報告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其他名稱
:教育經費保障法、教育經費收支運用暨管理法、教育經費編列與保障基準法、教育科學文化預算編審條例、教育、科學、文化預算編審條例、教育經費基準法、教育經費國庫負擔法、教科文預算編審條例、教育經費編制與管理法
審查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審查會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議案狀態:三讀
瀏覽現行法律
經歷過程
條文比較工具
報告原始資料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設定比較對象
展開所有立法說明
顯示條文目錄
分句顯示(BETA)
顯示原文
顯示
新增
顯示
新增
及
刪減
選擇章節
第三條之一
第十八條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現行版本
查看原始資料
三讀版本
100/03/25 三讀版本
查看原始資料
審查報告
100/03/2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查看原始資料
查看此版本資訊
第三條之一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一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照案通過)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設定比較對象: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比較對象
請選擇比較對象 (6)
關聯議案
三讀版本|100/03/25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100/03/2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