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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加給並恢復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等權益事項。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待遇;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加給並恢復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等權益事項。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加給並恢復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等權益事項。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待遇;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加給並恢復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等權益事項。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項、第三項。
二、依現行法制,依本法被停聘調查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給予半數,直至停聘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者,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惟教師薪資由本薪、學術研究加給及職務加給構成,且停聘亦影響獎金、休假等權益事項,僅補發本薪顯然未能妥善保障教師權益,由教師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及損失,實不合理。
三、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且未受處分並恢復聘任之教師既係因配合調查遭停聘,理應恢復相關待遇權益。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亦應補發加給及恢復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等權益事項。
二、依現行法制,依本法被停聘調查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給予半數,直至停聘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者,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惟教師薪資由本薪、學術研究加給及職務加給構成,且停聘亦影響獎金、休假等權益事項,僅補發本薪顯然未能妥善保障教師權益,由教師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及損失,實不合理。
三、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且未受處分並恢復聘任之教師既係因配合調查遭停聘,理應恢復相關待遇權益。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亦應補發加給及恢復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等權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