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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立法說明
一、教師停聘原因消滅後,如未再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其於停聘期間未全額支領之待遇,理應補發。
二、教師待遇包含本薪(年功薪)、各類加給及獎金;其中加給包括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學術研究加給並非屬於執行職務所生或因服務地處偏遠、特殊地區而發給之津貼,對於未兼行政職務、亦非在邊遠或特殊地區任教之教師,其固定薪資即由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構成。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於停聘期間雖無教學事實,但此並非教師(受僱人)可歸責之情形,且教師亦無補服勞務義務;故教師回復聘任後,除本薪(年功薪)應補發外,學術研究加給亦應一併補發。
二、教師待遇包含本薪(年功薪)、各類加給及獎金;其中加給包括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學術研究加給並非屬於執行職務所生或因服務地處偏遠、特殊地區而發給之津貼,對於未兼行政職務、亦非在邊遠或特殊地區任教之教師,其固定薪資即由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構成。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於停聘期間雖無教學事實,但此並非教師(受僱人)可歸責之情形,且教師亦無補服勞務義務;故教師回復聘任後,除本薪(年功薪)應補發外,學術研究加給亦應一併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