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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
立法說明
一、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加給分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
二、查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停聘期間無教學事實,責任不應由教師(受僱人)承擔,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教師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理應補發停聘期間未全額支領之本薪(年功薪)及加給。
二、查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停聘期間無教學事實,責任不應由教師(受僱人)承擔,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教師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理應補發停聘期間未全額支領之本薪(年功薪)及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