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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陳淑慧等24人 103/05/23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六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兒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立法說明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