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空中大學分設學系,並得視需要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
前項系、所之設立、變更或停辦,須經教育部核准。
空中大學得報經教育部核定,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空中大學分設學系,得視需要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碩士班,並得附設專科部;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空中大學得設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定義、設立條件、程序及考核等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
空中大學及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整併移列,並配合第二條規定,將現行規定「教育部」用語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又為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將刪除進修學校之設立規定,回歸於各級學校法規定之,爰將現行規定「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附設專科部」。另因目前國內各空中大學尚未成立研究所,又大多數先進國家之空中大學研究所僅設有碩士班,未設博士班,例如日本、韓國、澳洲等國家,是以,國內應視空中大學開設碩士班之發展狀況、社會需求及國際發展趨勢,再行審慎研議空中大學研究所開設博士班之可能性,爰將現行所定「設立研究所」修正為「設立研究所碩士班」。

二、因現行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有關於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之定義、設立條件、設立程序及考核之規定,以空中大學亦有設立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規定空中大學得設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定義、設立條件、程序及考核等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為規範空中大學系、所及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停辦等相關事宜,爰增列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