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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純等18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第九條之一
短期補習班不得轉介其招收之學生與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訂立貸款或其他金融商品之契約。

短期補習班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禁止短期補習班以無償或有償方式,轉介學生向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之個人或法人簽訂貸款契約支付費用,避免造成學生因與業者間消費糾紛,影響學生日後個人信貸聲譽。

三、第二項罰鍰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一:「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