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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一
短期補習班收費應按月或按期收取;按期收取者,以六個月費用為限。
短期補習班不得轉介招收學生向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訂立貸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契約。
短期補習班不得轉介招收學生向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訂立貸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契約。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預購型課程不宜事先收取過長期程之費用,爰比照學校學期制收費,於第一項明訂短期補習班按期收費者,以六個月費用為限。
二、第二項禁止短期補習班以無償或有償方式,轉介學生向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之個人或法人簽訂貸款契約支付費用,避免日後糾紛。
二、第二項禁止短期補習班以無償或有償方式,轉介學生向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之個人或法人簽訂貸款契約支付費用,避免日後糾紛。